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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加气块及砌块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3/21 14:25:54       发布人:王老师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任县加气块及砌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Wall Materials Reform & Construction Energy Sav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NM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任县从事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生产应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致力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任县住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任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任县志南路30号3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根据政府部门委托或会员需求,开展行业培训,推介行业产品,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企业会员之间交流。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的利益和建议。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五)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发展情况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提挡升级的路径。

(六)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七)协助有关部门承担产品认定、备案、推广等相关工作,并且协助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受市、区有关部门或企业的委托,协助相关企业做好认定证书(年检)资料编制、把关工作。

(八)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工作。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调研、行业统计、技术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本会的业务范围,且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其产品、技术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申请表交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聘请名誉会长,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单位采取企业自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五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会员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工作条例,并按照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投票的方式通过。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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